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022-04-28 11:48:35 力明学院 1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的管理,规范学籍学历信息服务行为,积极推进学籍学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务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行政手段,为学籍学历信息系统平台的使用提供安全保障。按照学籍学历网络化管理的要求,配备足够性能的专用计算机和软硬件设备,确保信息安全、网络畅通,保障专门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场地。

第三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扎实、具有计算机操作技术的同志负责学历学籍管理工作,并保持学籍学历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学生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该系统平台安全的违法活动。

二  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操作和应用,应当遵守教育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主要操作人员应配备专用计算机进行操作,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操作人员调换其它工作或离职时,原操作人员须将该系统平台相关数据资源、帐户信息全部交接于下一任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损坏该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不得破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接任该工作的操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系统密码更换,并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进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操作人员,由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使用部门应当在实践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中发生的案件,主要操作人员应当在12小时内向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院级领导汇报,特殊案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实时查杀计算机网络病毒和危害该系统平台的其他有害数据。

三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加强对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注销、学籍记载、学籍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清理学生学籍注册的情况,防止遗漏和错注,自觉做好学籍学历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学籍注册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为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保障本院校学生数据、帐户信息在学籍学历系统平台中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第十四条  适时检查系统平台中本院校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提交数据修改申请的反馈状况。对于存在的明显错误或学生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要根据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收集完整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查之后进行更正,需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材料应及时上报待审。

第十五条 适时处理本院校学生信息在系统平台中的异动操作,做到不漏、不缺、不错、不多,根据系统平台完善本校学籍异动的工作流程,做到有凭有据,登记备案,使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六条 根据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和要求,及时完成各大常规性注册工作,如学年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等。

第十七条 正确填报和制作电子注册统计表、学生休学、退学报告等,及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将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名、密码告知他人使用,及时反映和处理系统中出现的一般性安全事故,对于严重事故的发生要保持冷静的头脑、正确合理的处理方式,以保护信息系统安全性为前提,及时备份系统数据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按时完成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要求的其他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四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处以警告或者停职检查处分:

1、违反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危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安全的;

2、故意隐瞒或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中发生的重大案件的;

3、接到有关部门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4、导致计算机病毒入侵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安全,或者泄漏该系统平台机密信息的;

5、有危害该系统平台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学生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制度的教职员工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予教务处负责修订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