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0-09-01 15:13:31 力明学院 176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5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 11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 46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科字[2009] 3 号,以及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转存到其他帐户。

第四条  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项目下达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持卡。校级科研项目不按项目下达经费卡,其经费卡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审核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包干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持卡的科研经费支出,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为了预防项目风险,项目负责人必须预留项目总金额的20%在项目结题后报销,合同有约定或特殊情况需经科研处批准。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超期不结题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研究,科研处有权追回科研经费,余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科研管理费(学校纵向配套经费按纵向经费处理,需提取管理费)。其使用比例见下表:

经费类型

科研经费使用比例%

科研管理费

业务费

(不小于)

人员经费

(不大于)

纵向

5

75

20

横向

5

60

35

校级

0

85

15

1、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各部门寒、暑假期间由科研处集中组织的科研调研和科研活动等经费;用于学校科技骨干人员的培训和学习费;用于科研处在项目服务期间的差旅费、会务费、调研费、通信费、误餐费和小型接待费;也用于科研处协调的校内外项目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和专家费。

2、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设备费、测试费、材料费、协作费、资料费、出版费、检索费、差旅费和会务费等。业务费也可用于通信费、业务招待费和交通费,但原则上不超过业务费的30%。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购置、建账和管理。自行采购将不予报销。科研合同规定属对方所有的仪器设备,应先在国资处建立固定资产账。设备移交时经科研处审核后,由国资处和计划财务处下固定资产账。

3、人员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顾问费和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劳务费等。横向和校级项目经费可以支付课题组人员的加班劳务费。

4、业务费和人员经费必须椐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经费单独建卡,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每次到帐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按比例提留,由科研处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中设立了项目推广经费。项目推广经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或项目成果鉴定后的横向合作业务经费。该经费的使用必须在签定横向合作协议和产生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严禁自驾车在泰安市以外出差。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采用公路交通的,需经本人书面申请,科研处同意方可在省内出差。省外自驾车出差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项目经费配套

第十六条  获得各级纵向经费的项目,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以经费配套,配套原则如下:

1、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按资助经费总额的 1∶1配套;

2、市厅级及区县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按资助经费总额的1:0.5配套;

3、由外单位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我校作为主研单位的,按不高于到校经费总额的1:0.5配套。原则上自然科学项目配套上限不超过5万元,社科项目配套上限不超过2万元。

4、校企合作共同申报的纵向项目,按项目经费分解到校总额的1:0.5配套。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各级纵向项目,按以下原则予以支持:

1、对国家级和省部级下达了立项通知但未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按当年校级重点项目的额度予以支持。

2、对市厅级及区县级下达了立项通知但未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按当年校级一般项目的额度予以支持。

3、经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都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该成果由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基金资助”字样,否则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配套经费的确定程序为:科研处审核后提出配套建议,主管校长批准确定,在立项的次年下达配套经费。对突破配套比例的项目还需由校长批准确定。

第十九条  配套经费执行年限一般与相对应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致,由课题负责人按学校科研管理及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其他经费

第二十条  其他经费是指学校单独设立的科研业务费和专项业务费。科研业务费和专项业务费由财务处按预算分别单独建卡,由科研处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办公费、资料费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业务费主要用于科研成果评审、成果鉴定、成果管理、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和学术团体年费等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合同有经费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