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高校教学和科研实践证明,努力积极地搞好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改进教学、提高学术水平、培养师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以教学为主的前提下,以实际条件为基础,开展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关键一环,也是提高学校声誉,扩大学校影响、办人民满意学校的有效方法。高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互助关系,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是一项服务于长远需要的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高我校科研水平,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上级有关部门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奖励国家、省(部)级、厅(市)级立项的项目,以及重大、创新型科研成果,一般性成果象征性奖励,适当拉开档次。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科研奖励为年度综合性院级奖励,由学校科研处、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类别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并以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主持人或第一完成者。
第五条 奖励类别
(一)科研立项奖
国家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省(部)级科技计划和人文社科计划项目;厅(市)级科研计划项目;学校立项项目。
(二)论文著作(教材)
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正式出版或印刷使用的著作、教材或学校批准印刷使用的教材。
(三)获奖成果
获得学校以上各级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的成果。
(四)专利
我校教职工取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六条 奖励工作在每年年底进行,主要奖励本年度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上一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奖励的标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奖
(一)获得国家级有资助经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0%奖励项目组负责人,以到位经费的5%奖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到位经费的5%作为学校的科研管理费,其它经费(80%)作为项目组的研究经费。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古籍整理计划项目以及其它有相关的国家级项目等。
(二)获得省(部)级有资助经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8%奖励项目组负责人,以实到经费的4%奖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实到经费的4%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其它经费(84%)作为项目组的研究经费。
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古籍整理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立项学校资助的项目参照此项标准执行。
(三)获得厅(市)级有资助经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6%奖励项目组负责人,以实到经费的2%奖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实到经费的2%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其它经费(90%)作为项目组的研究经费。
(四)获得厅(市)级立项学校资助经费项目,学校按申报批准经费的3%奖励项目组负责人,以实到经费的0.5%奖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实到经费的2%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其它经费(94.5%)作为项目组的研究经费。学校自立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八条 论文奖
(一)人文社科类
A类: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和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B类: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3000字以上,专访、规划介绍等非学术论文除外),每篇奖励5000元。
C类: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及压缩转载每篇奖励3000元。
D类:《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E类: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F类: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科普类除外),每篇奖励500元。
校刊 :在力明学院校刊发表的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200元。
(二)自然科学类
A类:在《NATURE》、《SCIENCE》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B类:被《SCI》、《EI》收录的论文,当F(影响因子)≤1时,每篇奖励3000元;当F>1时,每篇奖励5000元;F>2时,每篇奖励6000元。
C类: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D类: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200元。
E类:在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科普类除外),每篇奖励1000元。
校刊 :在力明学院校刊发表的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200元。
(三)发表在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可列入科研成果统计但不予以奖励,若被转载、收录,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四)若同一篇学术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五)刊物和出版社级别以山东大学认定的范围为标准
第九条 著作及教材奖
(一)著作
凡我校教职工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等正式出版物(含译著,不含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按80元/万字的标准发放奖励津贴;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正式出版物,按60元/万字的标准发放奖励津贴。学术著作获奖的,按照“获奖成果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只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著作若已署名撰写字数或章节,按实际字数进行奖励;若未署名撰写字数或章节,则按著作字数只奖励作者或编者的第一位。再版、修订、重印的著作,丛书、套书的主编不予以奖励。
(二)教材
申报教材奖励范围是由我校教职工担任教材主编或者副主编(限前2位)的教材。
1、国家规划教材主编每部5000元。
2、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每部3000元。
3、省级规划教材主编每部3500元。
4、省级规划教材副主编每部3000元。
5、学校规划教材主编每部2000元。经学校审定经使用效果良好的自编教材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刊物和出版社级别认定
刊物和出版社级别以山东大学认定的范围为标准
第十条 获奖成果奖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的获奖成果,由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数额追加发放配套奖励。获奖奖项限指社会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获国家奖的配套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3、二等奖1:1;获得省(部)级奖的配套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6、二等奖1:0.4、三等奖1:0.2;获厅(局)级奖的配套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4、二等奖1:0.3、三等奖1:0.2,学校自立科研项目一等奖1000元,上浮或下浮一个等级上调或下调200元。
若上级部门的有关奖项不发奖金,学校以校级一等奖1000元为基础,按照获奖项目及相应等级每升高一个等级递增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若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项奖励,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各级各项奖励额度以授奖部门的公告、获奖证书和拨到学校的个人实际奖金额为准。
第十一条 专利奖
凡结合本专业以我校名义申请批准的专利,每项发明专利奖励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发明专利经我校组织申报后,在国家专利局受理并在保护期内,其保护费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报奖程序
(一)科研奖励工作按年度进行统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成果,完成人须凭原件及相关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成果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
(三)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经学术委员会批准拟定项目奖励等级名单。
(四)科研处将对科研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发现弄虚作假、侵犯他人著作权等行为,取消奖励,视态度给予一定处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获奖等级名单,经有关部门签字颁发奖金。
(六)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研成果仅列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未经过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学校的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以上所列奖励,单独设奖。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