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需内容,不定期组织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第七条 教师对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则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旦决定进入正式调查,须通知被举报人。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被举报行为;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简化调查程序,具体程序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调查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人员,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则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则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加以认定,依职权进行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术剽窃:
1.凡在没有标明出处的情况下复制他人的材料、观点,包括著作、文章、论文、陈述报告、经验总结、教案、PowerPoint、申请表格或其他文件。
2.在没有指出出处或者没有使用引用标志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完全相同的研究成果。
3.在没有指出出处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语言来阐述他人的观点,并当成自己的观点使用。
4.查重率达到40%以上。
(二)抄袭:
1.论点(结论、观点)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
2.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分析、科学实验(对象及方法)和观测结果及分析、科学调研、系统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等等。
3.表格数据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数据,据为己有。
4.图像图形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独创性图像、实验图像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图像、图表,据为己有。
5.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 ,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6.文章套改。套改他人作品的表述结构(或者情节),观点表达体系,参考文献等。
7.引言抄袭。挪用剽窃他人作品引言(或绪论),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三)侵占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四)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一般有主观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等形式;
(五)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六)一稿多发,同一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或者是题目不同而内容相似)投给两家报刊并发表;
(七)不正当署名
1.学术成果署名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中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以及通讯作者署名方式。通讯作者多数情况和第一作者是同一个人,在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时,必须在文章脚注中附加通讯作者的标识;
2.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以第一作者署名,无端侵占他人成果;
3.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抬高自己作品或者出版物的声誉;
4.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八)一项学术成果多次发表或拆成几篇发表、一次性成果多次反复使用、同一实验被分成多种角度阐发;
(九)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买卖著作、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著作、论文;
(十一)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十二)未经本人许可,将他人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材料、观点,包括著作、文章、论文、陈述报告、经验总结、教案、PowerPoint、申请表格或其他文件上传至网络,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根据情节性质和严重程度,取消1-3年内职评及晋岗资格;
(五)辞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者,则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