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2020-09-01 15:16:40 力明学院 613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快我院专业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程,使各专业的教学更能突显高职特点,更能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宽产、学、研结合的育人新途径,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学院决定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通过成立各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聘请高校、医院、医疗机构、相关企业等一线教育教学专家、技术骨干等参与到专业建设中,为本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提供全面的咨询与指导,包括专业设置评议、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建设指导、监督、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学质量评价指导与监督、教学常规管理指导与监督、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指导与监管、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指导、招生就业指导、开展现代学徒制的指导与监督等。

第三条 通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建立,使校外资源带动专业的综合性发展,深化校企合作,使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更加符合本地或本区域的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从而全面提升专业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优秀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董事会及院委会的领导,并由其授予聘书。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专业组为单位分别设立,以专业组为单位进行教研活动。

第六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骨干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行业涉及到的各个技术领域,并能正确掌握和预见专业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果或较大影响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社会人士。秘书原则上由本院该专业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心高职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管理和教学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院外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一。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系(部)推荐,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院长颁发聘书,学院行文确认。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根据高等高职专科院校教育有关文件、法规和我省经济建设及行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专业教学改革等专业建设方案;审议相应专业的改革、发展规划,指导重点、特色专业的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指导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聘用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指导并监督教学常规管理及教学质量评价。进行教学常规管理最优化的实践研究,优化管理制度,适应新环境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监控教学质量;以贡献和能力为依据,按照企业用人标准构建学校、专业、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突出技能考核学生的学习,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指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分析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存在问题及优势,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机制,主动寻求行业企业的支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十五条 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参与有高职特色教材的编写。 

第十六条 指导招生就业。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扶持和引导自主创业的学生。

第十七条 指导与监督现代学徒制的开展。分析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实施思路,对现代学徒制的实践内容及其相关建议进行探讨,指导开展现代学徒制。 

第十八条 促进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开展专业技术教育服务,发挥职教作用,开展全方位的职业技能服务,加强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增强学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研讨本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中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加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提高学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其他议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应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分工负责实施。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教育工作者和相关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恪尽职守,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的评价;

(二)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事项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有利益相关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指导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指导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