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促进优良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罚情况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视情节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我院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的各种考试,主要包括考试课、考查课和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四条 在校专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五条 有下列一般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但允许参加补考。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第六条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予以全院通报批评。但允许参加补考。
1.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2.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允许参加补考,该科目重修。
1.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2.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3.有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八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但允许参加补考。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2. 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作弊;
3.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4.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但允许参加补考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2.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
3.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行为;
4.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允许参加补考,该科目重修。
1.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传呼信息、短信息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有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不服从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
2.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试情况登记表》,并及时送交教务处,有物证、旁证的附物证、旁证材料。
第十三条 教务处收到《考试情况登记表》后,由教务处负责人签批处理决定,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院,并由教务处正式行文通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五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考试作弊,如受留校察看处分,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不允许正常毕业,做肄业、结业或留级处理。
第十六条 凡是出现上述一项考试违纪、作弊的,将取消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评优等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